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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4-12-05 16:48来源: 中国环境新闻网编辑:中国环境新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英译名为:China Environmental Journal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CEJ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通讯社、新闻网站等媒体的环境新闻工作者,生态环境宣传单位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广泛团结和引领全国生态环境新闻工作者,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开展与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生态环境新闻工作者及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保护全球生态环境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新闻媒体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   

  (二)加强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舆论监督,策划和组织重大生态环境新闻行动,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 

  (三)促进生态环境报道质量的提高,扩大环境新闻的社会影响力; 

  (四)提高生态环境新闻工作者素质,开展环保知识和生态环境新闻业务的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收集和发布生态环境新闻信息,主办网络、杂志等生态环境新闻媒体;依照有关规定,编辑生态环境新闻类出版物和宣传品;  

  (六)开展与社会各界的联络,组织企业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积极争取全社会对生态环境新闻宣传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支持; 

  (七)加强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环境新闻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与业务培训;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4年12月3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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