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英译名为:China Environmental Journal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CEJ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通讯社、新闻网站等媒体的环境新闻工作者,生态环境宣传单位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广泛团结和引领全国生态环境新闻工作者,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开展与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生态环境新闻工作者及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保护全球生态环境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新闻媒体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
(二)加强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舆论监督,策划和组织重大生态环境新闻行动,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
(三)促进生态环境报道质量的提高,扩大环境新闻的社会影响力;
(四)提高生态环境新闻工作者素质,开展环保知识和生态环境新闻业务的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收集和发布生态环境新闻信息,主办网络、杂志等生态环境新闻媒体;依照有关规定,编辑生态环境新闻类出版物和宣传品;
(六)开展与社会各界的联络,组织企业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积极争取全社会对生态环境新闻宣传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支持;
(七)加强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环境新闻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与业务培训;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4年12月3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