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天津市某科技公司处理物理废酸104.125吨,处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12375元,上述废酸交由肖某进行运输和处理,后由被告人孟某、韩某丢弃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碧桂园小区南侧水沟内及八里台镇洪泥河附近高速公路旁的树林内等地,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上述地点造成的污染已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产生费用为294356.62元,以上费用均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垫付。
津南区环保局、各镇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市、区人大代表及部分媒体30余人旁听庭审。案件历经7个半小时的审理,就刑事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充分听取了被告人陈述,最终法庭宣布审理结束,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