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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明确提出“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的目标

2019-01-22 11:26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明辛

  1月1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贯彻施行等有关情况。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巡视员方雄介绍,《条例》的制定出台充分考虑云南省实际:在全国部分地区大气污染问题依然严峻的大背景下,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仍持续总体保持良好。2017年、2018年,云南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分别为98.2%、98.9%,连续2年位居全国首位。但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该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够稳定、区域性和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为此,《条例》提出了“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的核心目标,在多方面进行严格规定。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约谈等制度,并鼓励和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如果遇到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在防治措施方面,《条例》提出以气代煤、以电代煤、以电代柴,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扩大范围;防治扬尘污染费应纳入建筑工程造价;在划定区域内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行区域统筹、综合规划和联合防治等制度,并要求建立起省级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也明确排污企业提供虚假监测数据的,工业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和维护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的,将被处2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该《条例》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明确提出“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的目标。
  不到两年完成立法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巡视员方雄介绍,云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继印发实施了以《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为核心的系列政策文件。
  方雄说,在全国部分地区大气污染问题依然严峻的大背景下,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仍能持续总体保持良好。2017年,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为98.2%,2018年为98.9%,连续两年位居全国第一位。
  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够稳定,区域性和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施工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工业废气污染等问题也已逐步显现。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4年3月,云南省政府印发《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2017年7月,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用法规、制度予以保证、持续推进。建议尽快出台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搞好顶层设计”的立法建议。
  2018年7月,云南省人大印发《〈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明确提出2018年12月30日前必须完成《条例》制定及审议工作,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
  为贯彻落实好近期全国人大、省人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新要求,云南省级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支持,为《条例》立法先后开展了资料收集、文献查阅、草案起草、实地调研和咨询论证等大量工作,各州(市)政府、省内各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也为《条例》草案的修改提出了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方雄认为,从2017年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开始起草《条例》草案,到2018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历时虽不到两年,但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智慧,来之不易。
  《条例》凸显地方特色
  《条例》共计6章52条,以“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为核心目标,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规划先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结合云南省的地方实际情况,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突出大气污染的“防”与“治”,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方雄认为,《条例》具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提出“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的目标。
  云南省近年来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优良,2015年到2018年的全省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分别达到了97.3%、98.3%、98.2%、98.9%。
  《条例》在总体分析全省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趋势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为核心目标,体现了云南省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坚强决心。
  为实现这一目标,在防治措施中,《条例》强化了对能源、工业、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农业和生活等领域的综合防治;在污染应对中,《条例》要求建立起省级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并规定省、州(市)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明确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职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结合云南省机构改革要求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职责分工,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条例》中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调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全民共治理念。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
  为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条例》在总结云南省多年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一系列制度。
  在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方面,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约谈等制度;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了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等制度;在推动全民参与方面,明确了举报、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在重点区域联合防治方面,明确了区域统筹、综合规划和联合防治等制度。
  通过这些制度的设置,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结合云南的工作实际需要。
  《条例》鼓励和支持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等研究,为精准治污、科学施策、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必要的科学技术支持。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推广利用清洁能源,推进生产和生活领域的以气代煤、以电代煤、以电代柴,充分发挥云南清洁能源优势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的重要作用。
  《条例》针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恶臭气体、露天烧烤、室内装修等污染,规定了恶臭气体防治、露天烧烤禁止区域、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等措施,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
  抓紧制定配套政策
  方雄指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提高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全局的角度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在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合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认真抓好《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落实、抓紧做好《条例》配套的政策制定四个方面下真功夫。
  方雄强调,《条例》是云南省一部重要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专项法规,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大气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大胆创新、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规章和政策制度,保障各项制度的配套和衔接,为顺利贯彻和实施《条例》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