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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9-09-27 11:24来源: 东南早报编辑:雪儿

  昨日,福建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审议,决定予以批准,并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晋江、洛阳江是泉州的母亲河。多年来,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护“两江”流域水环境。2018年9月,泉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历时近一年,草案先后修改数十次,2019年8月,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条例分为五章三十一条,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这条主线,妥善处理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两方面关系,着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调绿经济发展底色、改善人居环境,引领、推动流域经济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关键词:饮用水安全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安装全程监控设施。

  关键词:建筑垃圾

  禁止在晋江、洛阳江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百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乱倒生活垃圾。

  禁止在晋江、洛阳江流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

  关键词:黑臭水体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关键词:畜禽养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禁建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场(区、户)和屠宰场(点)应当对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证污水达标排放或者零排放。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并给予资金补助。   ( 陈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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