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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021-01-08 15:47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

  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是在国务院生态环境机构改革,即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划归生态环境部后,制定并出台的第一部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规范了大连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在强化大连市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治保障和统领作用。
  规划先行,落实“三线一单”管控制度
  《条例》的出台是大连实现海洋经济强市的“必要项”“必选项”。大连市作为三面环海的城市,海域辽阔,岸线绵长,海洋优势得天独厚,以海洋风光闻名的优美环境一直是大连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近年来,大连市海水水质状况整体改善,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形势依然严峻,仅靠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应对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也较难在打造全面振兴新优势上实现突破。因此,作为“靠海依海”的海滨城市,在实现海洋经济强市的发展过程中,把握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进一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一部符合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已成当务之急和必由之路。
  《条例》坚持统筹陆海发展,擘画蓝色生态文明的指导思想,立足大连海洋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共七章五十九条,在厘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压实主体责任的同时,分别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岸带保护、海洋污染损害防治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指导海洋环境保护的总纲,具有指引作用。《条例》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明确“三线一单”管控制度,进而明确开发建设活动的限制性要求,是从源头强化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涉海行业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优化的重要举措。《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依法明确本市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调整优化不符合海洋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
  建立湾长制,实现海湾生态环境标本兼治
  从改善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入手,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湾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是构建护海治海长效机制的关键。建立以“湾长制”为抓手的陆海统筹协调机制,则是推动海湾生态环境标本兼治的有力举措。《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应当建立市、区(市)县两级湾长制,并设立乡级巡海员。
  制定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海上污染处置预案,当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时,按照预案全市各方形成快速响应、迅速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控制、减轻或者消除污染损害是海上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海上污染处置应急预案;发生海上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损害。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联合应急响应机制,整合全市海洋环境污染应急物资、设施、设备以及救援队伍等应急资源,实现科学调配和资源共享。”
  鉴于大连当前养殖业高密度、高投入、高产出、高污染的现状,治理养殖污染已成为控制面源污染、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为此,《条例》从畜禽养殖和海水养殖两个方面的分区管控、污染物排放、饵料用药等提出了具体措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对临海畜禽养殖和海水养殖进行合理布局,科学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海水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
  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海洋垃圾污染
  大连市拥有长达2211公里的海岸线,具有一旦遭受破坏便无法弥补的不可逆特点。《条例》结合大连实际,将“海岸带保护”单列一章,提出了一些强有力的管控措施,对填补大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地方立法空白,有效解决和应对岸线破坏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编制海岸带规划,分区管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并与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相衔接。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和管控措施。
  二是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限制开发区域与优化利用区域应当合理设置海岸建筑退缩线。除军事、港口、码头、安全防护、市政基础设施、亲水项目外,海岸建筑退缩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建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建筑退缩线以外。
  三是实施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措施,保护海岸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市严格控制围填海项目建设。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围填海。
  为进一步净化海域景观,切实解决海洋垃圾污染问题,实现“水清滩净”,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紧扣管理形势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国家渤海攻坚战要求,创新性地建立了海上环卫工作机制,明确了海上环卫工作责任主体、工作内容以及工作要求。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从事海上环卫作业,配备专业作业设施设备,在本行政区公共海域开展海上垃圾打捞、海滩垃圾清理、上岸垃圾处理等环卫工作。港口、码头、海水浴场、海水养殖等水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负责其用海区域的海上垃圾打捞、海滩垃圾清理、上岸垃圾处理等环卫工作。作者: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