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环保法治 > 正文 >

云南省首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8-06-06 10:59来源: 中国环境新闻网编辑:杨泽帆

云南省首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
公诉人和法官带被告查看被毁坏的耕地现场

  5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大村社区设置临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公益诉讼案。据悉,这起案件是云南省第一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案件。

  破坏耕地获利40万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段某向丁某某等人租用西翥街道办事处大村社区大麦塘处一块土地。同年6月开始,段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该地出租给余某某等人倾倒渣土,段某总共获利40余万元。

  经鉴定,段某占用土地面积为40.517亩(乔木林14.031亩,耕地26.486亩)。段某占用的地块至今仍然处于被破坏的状态,生产条件及植被未被修复。

  盘龙区检察院认为,段某非法占用的40.517亩土地遭到破坏,损害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功能性,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5月21日,盘龙区检察院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对其违法占用的农用地承担生产条件及植被恢复费用184096.32元,承担作业设计编制费用25000元。

  走进社区实地开审

  昨日下午,西翥街道办事处大村社区临时审判庭座无虚席,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伏法,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盘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土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因段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实,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人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生产条件恢复及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184096.32元及作业设计编制费用人民币25000元。费用已缴纳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云南网-春城晚报 夏体雷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