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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益林地被判刑罚 另判限定期内修复生态

2019-08-27 10:12来源: 闽北日报编辑:雪儿

  8月15日,光泽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公益诉讼人光泽县检察院诉被告人官某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3万元。另判决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拆除其在生态公益林地修建的水泥排水沟和蓄水池;六个月内按照司法鉴定规范要求,对毁坏的生态公益林地进行客土覆盖,客土厚度需达到60厘米以上,客土质量需达到三类土以上标准,恢复被其毁坏的生态公益林地立地条件。如官某未能在限定期限内修复生态,应赔偿修复生态的有关费用。
  2018年7月10日,光泽县鸾凤乡林业工作站人员巡查时发现,一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被擅自开挖、填高、平整,林地上还修建了水泥排水沟、蓄水池,面积达11.35亩。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官某主动投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林业行政审批,擅自开挖、填高、平整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11.35亩生态公益林地的土壤结构及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 谢诚 胡宝健 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