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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2020-03-18 14:20来源: 人民法院报编辑:雪儿

  3月11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开庭审理了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同时责令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濮阳县某乡修路施工期间,在禁猎期利用夜间强光照明、弹弓弹射钢珠的方法,共计捕猎斑鸠27只。经鉴定,被告人所捕猎斑鸠为珠颈斑鸠,该鸟已于2000年8月1日被国家林业局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作出相应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以后愿做一名环境资源保护志愿者,积极宣传法律,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记者 赵栋梁 通讯员 朱俊科 王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