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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首例环境行政 公益诉讼案昨天判了

2020-11-20 15:12来源: 沈阳晚报编辑:雪儿

  签订承包30亩地方公益林地的造林合同,在承包林地内种植树木,可最后却将林地全部砍伐,改为稻田。11月19日,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沈阳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合议庭依法审查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撤诉决定后,经合议庭评议作出准予撤诉行政裁定书。

  起因:被告人擅自使用公益林地种水稻
  2003年,辽中居民于某与所在村签订承包30亩地方公益林地的造林合同,在承包林地内种植树木。2010年,因发生洪涝灾害,导致部分树木死亡,于某到县林业局办理砍伐证后,将林地全部砍伐,改为稻田。洪水退后,于某一直未按法律规定补种树木,反而擅自使用公益林地种植水稻,林地的破坏造成局部生态环境恶化,土壤裸露,风沙弥漫,空气质量明显下降。
  2018年5月4日,辽中区检察院向辽中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沈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在检察机关的教育下,于某认识到伐木行为的生态危害,积极向法庭表示愿意第一时间补种林木,恢复生态环境。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责令其按照区林业局的林地恢复方案恢复公益林。
  补种:法院作出准予撤诉行政裁定书
  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辽中区某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后,高新区法院选派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负责案件审理。合议庭通过召开审前会议、法庭询问等方式有序开展审判工作。宣判前,在认定事实、明确职责、释法明理的基础上,积极协调被告行政机关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在案件审理期间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恢复林地。2020年10月17日,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合议庭现场勘验,对涉案土地违法种植农作物进行清理并栽植树木,全部恢复林地原状,恢复林地面积87亩,补种杨树4872棵,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全面实现。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交撤诉决定,经法院合议庭评议,最终作出准予撤诉行政裁定书。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