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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02-07 17:19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编辑:雪儿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人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
  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孙某在未取得相关主体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含有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将获取的4万余条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出售,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孙某案涉行为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这一公共利益,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并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官家辉表示,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的权益保障,同时也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孙某侵害众多不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被告孙某侵害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当时法律仅对个人信息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为详尽的规定。案件适用《民法典》更能体现法律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施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