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15日“中安在线”消息,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向一家存在噪声超标问题的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款2.9万元。据悉,此案是《噪声污染防治法》6月5日施行后安徽省查处的第一案。
笔者认为,安徽省查处的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案,具有学习借鉴意义,并有几个特点。一是处罚依据的事实清楚、充分。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中高考禁噪巡查期间,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合肥中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并安排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企业厂界噪声测量值达到70.2分贝,超过相关标准昼间65分贝的限值要求,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据此,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合肥中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向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款2.9万元。
二是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新施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可以看出,新施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针对“噪声超标”的处罚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三是行动迅速。以往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反映噪声扰民问题,很多情况下是调解,不好依法处罚。此次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从事情发生,接到举报,到现场查处,短短几天时间,就下达了处罚事先告知书,表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熟练掌握《噪声污染防治法》,行动迅速。同时也表明生态环境部门贯彻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法解决重要民生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决心。
目前,涉事企业已停用产生噪声源的主要设备,正在建设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作者:史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