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江西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65件,赔偿金额2.17亿元,位列全国第四名。今年1至6月,江西全省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00件,涉及金额约1500万元。截至今年上半年,江西共计办理案件1065件,赔偿金额2.3亿多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推动江西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开展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深入人心。”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赖长浩介绍说。
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内部联动,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明确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部门深化与督察工作协同,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设区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还加强外部联动,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核心作用,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对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工作做了安排部署,目前已经收集600余件线索;加强与检察机关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互支持;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明确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新的突破。
同时,江西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指标,并要求市县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情况实行“每月一报告”制度,对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每季一调度”。江西出台典型案例制度,已经连续两年在全省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为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作者:中环报记者张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