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2022年4月13日上午,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执法人员在禹州市夏都办排查“散乱污”时,排查至一处废旧厂房里,发现该厂院内堆放有大量不明固体废物。经查,该厂院是2019年破产倒闭的原西联陶瓷有限公司的一处废弃车间,该车间位于厂区北侧,呈东西向,车间内部靠西南部位堆放、贮存大量装有疑似废铝灰的吨包,地面散落有大量粉状物,上面有车胎反复碾压的痕迹,疑似装运过程中洒落导致的积尘。该公司北侧车间由于年久失修,车间周围围挡和顶部已经生锈,多处已经破损,不能满足防雨要求,车间内地面的雨水导流沟内有部分残留雨水和粉状物混在一起,现场弥漫刺鼻气味。
4月23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委托第三方“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提取该车间内疑似废铝灰的固体废物进行危险废物性质鉴定。根据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5月2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编号:晋河司法【2022】环鉴字第45-1号),确认该车间内堆放、贮存的固体废物是废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中代码依次为321-026-48)。
因为该公司已经破产倒闭并且部分车间设备处于法院查封状态,原公司法人正在监狱服刑,无法确定贮存堆放危险废物的当事人。执法人员通过多方摸排调查,最终得知该危险废物是禹州市夏都办事处华庄村2组华某某堆放的。
华某某自2021年10月份开始陆陆续续向该车间内堆放、贮存废铝灰,直至被检查发现时华某某先后向该车间堆放、贮存危险废物(废铝灰)约7000吨。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二节第八条规定,华某某涉嫌擅自处置危险废物。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华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经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及询问情况综合分析,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擅自接收贮存危险废物(废铝灰)且并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长期贮存搁置(量达到三吨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禹州分局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向禹州市公安局移交了案卷材料,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禹州市城区周边废旧厂房较多,平常大门紧闭,日常排查较为困难。该案犯罪嫌疑人以承租厂房名义非法贮存废铝灰,待厂房基本存满后遗弃逃匿,名为储存堆放,实为贮存处置,对环境安全造成极大隐患,行为隐蔽、发现难度大。在案件办理中,环保部门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安排精兵强将进行专案侦破,快速办案,快速移交。
针对此案件,禹州分局专门开展了警示教育,并举一反三,对全市废弃厂房、园区进行了大排查。同时告诫各铝灰渣等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要求,对产生的铝灰等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并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妥善处置,避免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事件的发生。(通讯员:马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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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车间内堆放的废铝灰

废弃车间内地面的废铝灰积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