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六、七批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济源生态环境局办理的
“济源市某焦化企业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入选第六批
“济源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案”
入选第七批

济源市某焦化企业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1、案情简介
济源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反映,某焦化企业脱硫脱硝设施检修期间,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超标,超标持续时间分别为3天、7天,超标倍数分别达到3.64倍和3.45倍。

经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该焦化企业2022年1月12日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进行检修前,向市生态环境局递交停运检修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同意,但要求企业提前实施限产控排方案,确保设施停运期间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要求企业落实备机、备用设备的配置或在线检修的改造。3月14日该企业再次向济源市生态环境局递交停运申请,计划对除尘设施进行检修,在市生态环境局尚未作出研究批复前,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且造成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执法人员两次调取该企业推焦计划单发现,该焦化企业2022年1月9日至11日焦炉结焦时间为36小时,与检修期间(1月12日至16日)结焦时间一致,未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3月14日该焦化企业在彻底停运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后,方才开始逐步调整工况,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2、查处情况
该焦化企业焦炉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焦化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以罚款74.5万元。
3、案件启示
焦化企业因其生产工艺特殊,在脱硫脱硝设施检修时也不能停炉,极易造成超标排放。本次案件中,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一方面积极推动企业落实备用设备建设,另一方面对企业在检修期间落实减排措施滞后的行为,及时给予查处,给生产企业借检修之名采取消极减排措施给予了有力震慑。

济源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案
1、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1日,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河道被污染,水体呈奶白色”。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使用无人机进行飞航巡查。

经调查,某公司东北角雨水管网入河口处雨水排放口正在向河道排水,自雨水排放口至河某村桥下出现长约200米的白色污染带,无人机巡查发现,白色污水来源为某企业的氧化车间。执法人员立即通知第三方检测公司分别于桥下、雨水管网入河口、企业氧化车间东北侧排水渠及溢流口等位置同步进行采样。

检测结果显示,企业东北角雨水管网入河口化学需氧量390mg/L、总磷8.05mg/L,PH2.3;东北侧溢流口处化学需氧量104mg/L、总磷2.76mg/L、PH1.2,均超过《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2、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77.5万元。
3、案件启示
信访举报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信访举报通道,广泛受理群众关于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举报线索。本案中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立即使用无人机进行“非现场”排查,发现可疑排放口后及时组织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辅助执法,同步对多个位置进行取样检测,快速锁定了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企业违法以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