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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发:中国的环境法还要保护全球的环境

2018-06-08 11:02来源: 中国之声微信公号编辑:小冉
        王灿发,1958年8月生,祖籍山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境律师。他第一个在全国建立起民间环境维权法律帮助组织——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第一个开通全国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热线。他参与了中国大多数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改,是中国环境立法的积极促进者。
        1978年,20岁的大队会计王灿发考上了大学,离开故乡的村庄。他的第一志愿是法律。王灿发之所以会报法律,是觉得法律在农村很有权威。追求公平正义,这是王灿发的朴素初心。1983年在北大进修期间,他第一次接触到了环境法,由此开启持续至今的事业。
         王灿发:“我毕业了以后就到厦门大学去教书,当时是人才奇缺,去了以后本科生上讲台都需要到别的学校去进修,我1983年就去北大进修。当时有什么课我都听,有一个陈正康老师讲环境法,说环境法不仅是要保护我们自己国家的环境,保护自己周围的环境,还要保护全人类的环境,是要为全人类来服务的。这样就一拍即合,对我的内心的追求可能是特别相符。”
        抱着对环境立法的热情,王灿发再度深造,并在此后的教学和工作中努力实践。那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大多数人对“环境保护”的概念一无所知,环境立法也几乎一片空白。当时只能从国外借鉴成熟的立法经验。王灿发:“环境法我们概括特点,其中就有一个世界共同性。世界共同性实际上是指各国虽然遇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是它所采取解决问题的手段和方法以及立法,大致都是相同的。中国比较早的是借鉴了日本的环境立法,到90年代就对美国的立法借鉴得比较多,90年代中期以后,对于欧洲、日本、美国很多国家的立法都有很多的借鉴。比如现在我们环保法中有一个按日计罚的制度,就是美国许多法律当中都规定的。”
        二十余年中,王灿发先后主持和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环境法律和法规的起草及修订工作。他说,对于中国的环境立法而言,借鉴别国的法律通识固然重要,但扎根于中国土壤的具体法律实践更能提炼出有用、有效的司法条款。
        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污染问题在局部爆发,污染的受害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民。1998年10月, 王灿发在中国政法大学创办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1999年11月,他自筹资金开通全国第一条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热线——010—62267459。20年,782个司法个案,让无数手足无措的污染受害者获得无偿法律援助。
        王灿发:“案例有不少,印象比较深的或者影响比较大的一个就是石梁河水库被污染了。一共有97户农民,来起诉山东的两家化工厂。”
石梁河水库是江苏省最大的人工水库,1999到2000年间,上游鲁南地区工业废水涌入石梁河水库,曾引发3 起特大污染死鱼事故。由于污染地跨山东、江苏两省,损失惨重的连云港市97户渔民维权接连碰壁,索赔无望。后来在王灿发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经过几年的诉讼,97户农民得到了560.4万元的赔偿。这不光是把农民的损害解决了,更重要的是工厂再也不敢肆无忌惮地往这个水库里排污水了。
        2014年,在王灿发的大力主张下,“环境优先原则”被写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王灿发:“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面,包括《环境保护法》都是规定的保护优先原则,它不是说环境优先原则。环境优先原则是说,当环境与经济建设与其他方面的建设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保护良好的环境。你还进行‘协调发展’,而不是强调‘环境优先’,那大气污染什么时候能够治好?”#p#分页标题#e#
        王灿发:“实际上我们中国的环境法在某些方面比发达国家还更强,还更进一步,我们在法律方面唯一能够在国外能够传播的或者是经验可介绍的就是环境法,因为我们的环境污染、环境生态破坏来得太猛烈太突然,所以我们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手段,比如这种被告举证制,在发达国家都没有普遍实行,但是在我们国家实行了,像我们对于可再生能源的鼓励,像《清洁生产促进法》,是全世界唯一把清洁生产制定出一部单独的法律。这些,我们国家可以向国外来进行经验介绍。”
        但舆论的聚焦远不是王灿发专注环境诉讼的最终目的,他只是希望看见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他说这一切,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