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日前联合修订《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据了解,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
具体而言,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其中,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根据《办法》,财政部负责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标准、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防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具体开展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办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农用地安全利用、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建设用地污染治理及其他等四项因素,对应权重分别为50%、15%、15%、20%。其中,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因素综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在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该类项目储备量、实际治理任务量确定,两者权重分别为50%、50%。
据悉,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将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作者:中环报记者马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