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表述写入宪法,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宪法指引。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使我们的国家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包括不断完善环境法治,提高环境法治建设的精细化水平,在绿色发展、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监管等方面形成更加严格有效的体制机制,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环境法治的目标应该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生态安全领域立法,先后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等。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是对国家生态安全的进一步细化与制度性阐释。“生态保护红线”是保证生态系统长期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当前,需要增强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处理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态补偿衔接、生态保护红线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关系等问题。
整合与创新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提高环境法治建设精细化水平,还要对环境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整合与创新,重点是明晰环境资源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问责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提高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效果。应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重点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加强资源制度立法,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流转与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等。在实体环境权利方面,建立较为全面的生态权益保护制度,保障公民环境权。在程序环境权利方面,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注重公众参与过程的组织性和有效性,及时、全面地反馈参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