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生态环保 > 蓝天 > 正文 >

对于倾倒剧毒废液废渣的处罚措施

2019-02-22 15:24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

    《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日在云南省丽江人大网、丽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草案)》,泸沽湖保护范围是指宁蒗泸沽湖省级重要湿地、云南泸沽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泸沽湖景区的全部区域。保护区按照功能分区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三个区域(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条例(草案)》规定,丽江市人民政府领导并统一负责泸沽湖保护工作,决定泸沽湖保护的重大事项,建立泸沽湖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泸沽湖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泸沽湖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泸沽湖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泸沽湖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的工作职责,落实川滇两省共同保护治理泸沽湖有关事宜。

    《条例(草案)》分别规定了在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在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处罚措施。如在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含磷洗涤用品,对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服务业经营者,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向入湖河道、沟渠、河道岸坡及湖泊滩地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废渣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新闻推荐
  • 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