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昨天正式施行。条例有哪些特点和亮点?在京津冀协同治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概括条例的特点,可以总结为新、全、严、同四个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
首先是题目和理念“新”。为适应整体、系统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将条例名称确定为“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体现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和内容。这在全国各省级地方立法中还是首次。理念新,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理念体现在法规之中。
“全”即除了传统环保立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规定,条例还增加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等新的内容,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条例专设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定了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基本制度和综合措施。
“严”即实行最严格的治理措施和实行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例如,第三条明确“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第七十九条根据实际情况,创制性地对未经批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设定了处罚,弥补了制度空白,也体现了对危险废物的从严管理要求。
“同”即制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京津冀立法协同项目。为进一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条例专设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围绕我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加强区域污染协同防治,规定了五方面工作机制,推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