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赣州市于都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0万元,生产厂长李某、业务员郑某某和相关责任人张某某、雷某某等4人分别获刑一年,同时每人分别被判处罚金4万元。
据了解,去年5月底,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举报称,白米村一处山场被人挖了一个坑,坑内倾倒了大量黑色黏稠状不明液体,并伴有严重的刺激性气味。
接到举报后,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临川大队负责人刘志坚立即带领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实,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支队汇报。
“我们当时第一感觉就是案情重大,立即与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联系,请他们提前介入,共同调查核实。”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张晖说。
到达现场后,坑内已经被人用一层新鲜泥土覆盖,但仍然能闻到一股浓烈的刺激性气味。抚州市环境执法人员随即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采样鉴定。为了及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执法人员对倾倒填埋现场进行开挖,对挖开的泥土打包称重,黑色黏稠液体废弃物和混合被污染土壤总重量为76.47吨。
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报告显示,倾倒的物质属于危险废物,被污染土壤样品浸出毒性中的苯酚、甲苯含量全部超标并检出含有石油溶剂。
经调查,赣州市于都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轮胎油和炭黑。这家企业环评批复明确规定,产生的含油废液、含油洗地水、含油冷却水等废液,送回炉膛焚烧处置,循环使用不外排。但因最近企业产生的以上废液增多,回炉焚烧不完,又考虑到处置成本太高(委外处置运输费和处置费共需要3000元/吨),便动起了歪心思。最终,犯罪嫌疑人以150元/吨的运费以及6000元处置费共运输3车总计96.31吨废液,通过挖坑的形式倾倒填埋在罗湖镇白米村一山场。
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金20万元,并与郑某某、李某、雷某某、张某某等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约46.7万元。李某、郑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已分别缴纳罚金4万元,4人正在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