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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排放信息 用大数据“管”起来

2020-01-13 17:00来源: 河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编辑:雪儿

  1月9日,在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对《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代表们就信息共享、重型柴油车治理、源头防控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内容展开了热议。
  “条例草案开创了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先河,体现了我省创制性立法的新高度。”许多代表认为,草案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立法协同,建立、完善协同治理工作机制,最大程度推进内容协同和文本协同,有助于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我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居全国前列,尾气排放是大气治理工作中的难点。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确定有关部门牵头建立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利用大数据把尾气排放“管”起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
  重型柴油车是机动车污染的大户,草案突出了重型柴油车治理。“重典”惩治重型柴油车,有的代表建议,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车辆负有监管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推进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达标。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即重点用车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
  部分代表提出,应当加强源头防治,明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责任,确保出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项内容,即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草案系统全面、重点突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表决。”代表们一致认为,条例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填补国家和我省还没有专门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为促进河北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记者周洁、尹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