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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企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罚3万元

2020-09-02 14:48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江苏省苏州市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行动,对无组织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是群众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
  2020年7月10日,苏州市姑苏生态环境执法局启动了7月重点涉气企业强化督查工作,按照“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监测同步、帮扶并行”要求,对某涉及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案情回顾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入厂区时,这家企业正在生产,监测单位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现场VOCs进行检测。执法人员在楼下听到楼顶废气处理设施的风机声音,立即攀爬到楼顶进行详细检查。
  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共有3组,执法人员发现,其中1组并管较多的光氧催化装置箱体固定螺栓有明显锈迹。出于职业敏感,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负责人关闭设备,现场拆箱检查,光氧催化装置打开后,肉眼可见灯管上有大量积灰,部分灯管破裂,未做到及时更换和保养。执法人员顺着管线继续检查,发现两处管线与楼顶连接部位存在大约8厘米的缝隙,随即要求负责人开启设备,用手帕纸放在缝隙口测试,结果有明显漏风现象,管道口原密封水泥脱落。现场判定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
  适用法条
  这家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8月4日,姑苏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决定。
  整改情况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约见了这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环保的负责人,就检查情况进行沟通,并对其开展普法教育,讲解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同时,与企业负责人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这家企业已对屋顶接口处裂缝进行封堵,光氧催化装置已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
  有关人士指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涉气企业需以案为鉴,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作者:郭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