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同时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创新。
刘志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一是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二是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深度衔接融合环境管理的其他制度。三是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条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四是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条例》全面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
别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条例》针对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这两类主体的环境信用约束,作了具体规定。针对排污单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材料之中,包含其统一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方式。针对技术服务机构,《条例》规定,对企业提出申请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可委托专门技术机构对申请材料作技术评估,如技术机构在技术评估中弄虚作假,生态环境部门要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计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请社会共同约束。
在机制构建方面,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建立环境信用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跨部门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机制等。作者:吕望舒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2021-02-08 13:59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