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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保护中的湖北司法力量

2021-05-07 09:13来源: 法治日报编辑:遥城
  长江大保护中的湖北司法力量
   打造专业审判组织体系构建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在保护好长江重要库区、核心水源地生态环境上,湖北法院又有新动作。
  4月28日,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联合调研活动在湖北十堰丹江口市举行。
  联合调研活动中,鄂豫陕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关于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强化长江流域省际法律适用统一,在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用最严格司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上走出了新路子。
  湖北地处“长江之腰”,保护好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保驾护航,湖北法院一直在努力。
  “我们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为契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湖北司法力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说。
  优化审判体系
  十堰市房县是汉江重要支流集聚地,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生态屏障。
  4月22日,第52个世界地球日,房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挂牌。
  按照工作计划,房县法院还将在青峰、军店、门古、大木四个乡镇设置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在五台山国家森林公园、野人谷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置两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并在姚坪乡库区设置水域生态环境增殖放流区,争取实现辖区环资审判全覆盖。
  “房县法院构建环资审判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探索,是全省法院推进环资审判专门化的一个缩影。”湖北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说。
  2014年,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2017年,湖北省高院出台《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试行)》,对全省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进行调整。
  2018年2月,湖北省高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2019年4月,湖北省高院和五个中院开始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案件管辖制度,各级法院及时调整充实审判力量,培养适应“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需求的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
  今年2月1日,湖北省编办同意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等10个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区的县级法院相关业务庭加挂“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牌匾。
  同时,湖北省高院指导未设立专门机构的中基层法院建立稳定的审判队伍,确保环资审判工作有分管领导、有专门团队、有联络人员,形成全省法院“1+5+10+N”环资审判组织体系。
  目前,湖北省三级法院共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6个、专门环境保护合议庭18个、兼职合议庭104个,三级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初步建成并日臻完善。
  强化协调联动
  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前夕,湖北省高院召开了“实施长江保护法座谈会”。座谈会披露,近年来,湖北省涉长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稳居全国前列。
  截至2020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及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82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5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76件、行政公益诉讼291件。
  这是湖北法院强化与检察机关协调联动、用最严尺度、最高标准、最优程序推进长江司法保护工作的一个展现。
  为凝聚长江大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今年4月,湖北省高院联合长江水利委员会、省公安厅等13家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签订《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凝聚长江大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
  除了加强省内之间协作配合外,湖北高院还积极推动构建长江经济带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互动机制。
  在最高人民法院统筹指导下,湖北省高院与长江经济带其他省市以及青海省共同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湖北省高院与湖南省高院联合召开环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会议,并签署《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司法联动协作框架协议》。
  十堰市郧阳区法院、丹江口法院、郧西县法院与河南、陕西的相关基层法院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协同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鄂豫陕三省六法院为“一库清水永续北送”共筑司法屏障。
  加强生态修复
  2020年9月,湖北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诞生,由武汉海事法院环资庭与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共同设立,是一个融合巡回审判、科研实践、法治教育、环保宣传和生态修复于一体的多功能基地。
  首个司法保护修复基地的设立,是湖北法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推动长江生态修复的具体行动之一。
  湖北各级法院在涉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工作,突出生态的后期维护和补植,使司法审判转化为护航绿水青山的“再生动力”。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被告人在长江枝江禁渔水域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2600多千克,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全部被判处刑罚,并判令在电捕鱼水域增殖放流成鱼3998千克、幼鱼1747835尾。
  2020年6月,湖北省高院开展“推进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司法行动”,在长江边公开宣判了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现场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93213尾成鱼和幼鱼修复长江水生态。
  自2018年以来,为促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和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有效管理,湖北省高院积极与省直十多个有关部门沟通并多次座谈磋商,推动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实施。
  “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推进长江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坚持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行、防治污染与修复生态并举,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湖北省高院副院长周佳念说。(记者 刘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