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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质量水平

2018-09-14 09:32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明辛
     近期,某县环保局在调查、审查、处理一起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这起案件不仅处罚数额大,而且在法律适用、违法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存在诸多把握不准的地方,不得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然而,上级部门不同科室给出的建议、意见又出入较大,影响了案件查处的效率与质量。据笔者了解,当前为数不少的基层环境执法监管部门都会遇到类似疑难案件“无师可问”“无案可稽”的问题。为解决类似的问题,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质量水平,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逐步探索建立以下三项机制。
  一是建立疑难案件逐级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审查决定制度。县级环保部门与上级环保部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上级部门的口头建议、意见虽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却没有约束性和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上级部门的建议、意见,县级环保部门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至于采纳后出现了问题,上级部门也不负任何责任。这导致县级环保部门遇到不好处理的问题时无法获得有力支持。建议建立疑难案件逐级上报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审查决定制度,统筹处理运用好“属地违法行为查处制度”与“按照违法行为难度分级审查及查处制度”。比如,上级对一些疑难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仅仅给出口头的建议、意见,还要给出有约束性的书面决定,或者上报请示的疑难案件由上级业务部门具体负责调查处理。
  二是建立环境执法监管学习交流机制。近日,笔者接到吉林省某市环保局一位执法人员的电话,这名执法人员在网上看到我县查处了一起有关排污口设置方面的环境违法案件,想了解一下我们是如何查处的。当前,不排除一些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管时遇到一些不好把握处理的案件,可通过网络搜索类似处罚案例,并以此为参照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事实上,网络中的一些案例是否具有借鉴参考价值往往值得商榷。因此,建立环境执法监管交流机制显得尤其必要。建议各级环保部门有针对性地创建各种专业、权威的交流和咨询平台,为一些疑难案件查办提供可学、可鉴、可用的参考。
  三是建立典型案例推广制度。事实证明,无论是正面还是反面的典型案例,对于环境执法都有很强的启发、指导和借鉴价值。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包括学界要积极开展典型案例分类梳理收集、整理,组织专家等对典型案例进行点评、评析,为环境执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