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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查处重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019-09-20 15:35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南筏

 

 

    2019年以来,陕西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青山”四大保卫战,坚持问题导向,以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为载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做出了贡献。

  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活动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发改、检察、公安、国土、水利等单位联勤联动,重点打击超标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 十起典型案件

  1 西安市灞桥区一废电池作坊利用暗管渗坑排污案

  案情

  1月3日,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灞桥区一处主要从事废电池收集和贮存的无名作坊正用塑料管向埋入地表的一个敞口塑料容器排放生产废水。

  检测显示,废水中总铅浓度为2.98mg/L、总镉浓度为2.45mg/L、总汞浓度为7.69mg/L,超出《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污水中pH值为0.52、总锌浓度为7.91mg/L、总镍浓度为5.63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涉嫌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50万元;对涉嫌通过暗管、渗坑处置危废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8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西安市环食药刑侦支队,目前企业法人郭某已被逮捕。

  2 宝鸡隆腾创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

  2018年11月8日,根据“12369”网络投诉平台的群众反映,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渭滨分局执法人员对宝鸡隆腾创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弃渣场石料加工转运站项目一直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喂料口未建设半封闭式彩钢棚+安装喷水雾化降尘装置、粗破工序未建设喷雾降尘+封闭出料廊道等七项环境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处罚

  渭滨分局向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基准》,渭滨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7万元。但直至2019年3月18日,企业未履行处罚决定,同日渭滨分局又下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督促企业尽快履行处罚决定。6月27日,企业全额缴纳了罚款。

  3 咸阳市中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

  6月27日,咸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咸阳市中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未完成每24小时对排气分析仪进行一次低量程标准气体检查,现场无法提供排气分析仪低量程标准气体检查台账;现场查看轿车检测的监控视频、检测报告单及检测过程数据,发现有3台车辆尾气检测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检测数据不实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检测报告,并拍摄留存了照片等证据。

  处罚

  6月29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环境监察支队召开案件审查会议,认定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7月18日,咸阳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8月2日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万元。

  4 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倾倒污泥污染环境案

  案情

  6月20日,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孙塬村通往西北耐路北沟内有大量污泥堆放,且堆放场地无任何防渗漏、防污染扩散设施,现场有两台挖掘机正在取土搅拌污泥向沟内倾倒。

  经查,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委托新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第五污水处理厂液态污泥运至孙塬镇孙塬村,开挖土坑,将泥土与处理厂液态污泥搅拌后,倾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沟内处置。截至案发,已倾倒约4000吨污泥。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的处罚额度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80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事实确凿,行为恶劣(含有重金属的液态污泥,搅拌后倾倒入漆水河道,对当地水环境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且违法直接责任人认罪态度差,耀州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5 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污染水环境案

  案情

  5月27日9时,北洛河富县段水体出现大面积黑色污染物,并向下游移动。污染事件发生后,在延安市委、市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富县、洛川、黄陵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成功将污染源控制在洛川县境内,经应急处置后水质均稳定达标。

  经调查,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富平探2井由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50167钻井队承钻。因此井多次发生钻井事故,导致工期过长,钻井废液超出泥浆坑的容量。钻井队项目经理董某某将部分钻井废液委托周某某、李某、张某某进行拉运处理。

  5月26日23时许,周某某三人利用罐车将两车钻井废液拉运至富县茶坊镇杨家湾过水桥处,排入河道,导致北洛河富县段水体污染。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陕西省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决定对企业处罚1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下发《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15日之内整改存在的问题。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富平探2井司钻控制操作房、新富16井和新富12井通井机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时限为2019年5月31日~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检、最高法、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富县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四人全部缉拿归案。

  6 郭占庭煤泥煤矸石贮存场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

  3月 15 日,榆林市府谷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府谷县新民镇马营山二村日常检查时,发现郭占庭储煤泥煤矸石场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露天存储约一万吨煤泥煤矸石,场地未硬化,未建设防风抑尘网。府谷县环保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事实违法。

  3月18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约一万吨煤泥煤矸石未清理。

  处罚

  府谷县环保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且存在拒不执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府谷县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3月21日,府谷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其负责人郭占庭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7 陕西费家窑仿古园林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停止排污行政拘留案

  案情

  4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陕西费家窑仿古园林有限公司存在土陶烧制窑项目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直接排放;未按要求建设规范的危废堆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煤焦油随意存放,且部分溢流至厂区地面;厂区道路积尘较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等5项环境问题。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基准》,洋县分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15万元。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洋县分局对其主要生产设施予以查封,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司法人费春成被行政拘留7日。

  8 安康市江北羊皮沟垃圾处理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

  2018年9月26日,安康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对汉滨区城市管理局江北羊皮沟垃圾处理场项目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夜间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其渗滤液处理车间1套日处理100m3渗滤液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位于渗滤液收集池水面下的两台抽水泵正在将渗滤液通过两条皮管抽排到收集池右前方两米处的排洪沟渠内,再通过铺设于地面下500米左右的排洪沟渠排放到张沟。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安康市环保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10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10日,当事人向市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轻处罚,未要求听证。经市局集体研究,对企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案件移送安康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受理了案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行政拘留处理。

  9 陕西金铎恒业家具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生产案

  案情

  4月30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州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陕西金铎恒业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一条办公家具制造UV滚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

  5月10日,商州分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6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23日,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企业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被责令停建后拒不执行,继续违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商州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0 陕西星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

  1月3日,韩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陕西星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建设一套年产60万吨煤矿技改项目,现场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韩城市环境监察大队以“涉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为由立案调查。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罚款”条款规定,经韩城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项目总投资额的1%处罚。经执法人员调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30893.72万元,按照总投资额1%处罚款308.9372万元。目前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