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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公布6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0-01-07 15:00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南筏

  案例一:重庆市某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组发现重庆某环保公司存档的部分原始监测数据档案记录涉嫌弄虚作假行为,为此,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指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进行了立案查处。
  2019年3月,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处室、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对该公司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该公司受某县水务局委托,于2018年5月22日和23日对当地26个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及其原始档案记录、相关采样、接样和分析人员陈述及调取的其租用车辆高速公路记录,该公司相关监测行为及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存在伪造监测时间、伪造监测数据等情形,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经集体审议,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对其给予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给予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还将该公司的违法情况向负责其资质管理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通报。
  案例二:四川省西昌市某公司纸板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19年3月,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视频监控值守人员调取凉山州西昌市某公司纸板厂视频时发现,3月1日以来,该厂每天夜间排放含有大量泡沫的污水,但自动监测数据显示,COD值在45mg/L-50mg/L之间小幅波动,氨氮恒定为2.5mg/L。经分析,该企业涉嫌夜间偷排高浓度废水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2019年3月13日20时许,执法人员对该厂开展针对性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厂总排口COD、氨氮、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取样软管插在人为放置的塑料瓶中,干扰仪器正常采样。同时,还存在将清水注入沉淀池,稀释外排废水的行为。经对总排口出水采样监测,该厂外排废水COD超标6.52倍,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经进一步调查,该案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实施者是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单位的运维人员,其对替代样做了精心伪装,用试剂瓶盛装替代样并贴上试剂标签,从外观和数据上看均与正常设备一致,造假手法隐蔽,查处难度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8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拟对该公司环保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公司人员提起公诉。
  案例三:江苏省某环保科技公司向常州锡溧漕河非法倾倒废酸污染环境案
  2018年10月起,江苏省常州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及锡溧漕河分庄桥、东尖桥和漕桥河漕桥、百渎港等断面总磷指标出现11次异常波动。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监测人员及沿线乡镇,成立多个排查组,在相关河道沿线500米范围内,采用无人机空中巡查、船艇水上排查和陆地沿线排查“水陆空”并行、昼夜结合的方式展开全方位、拉网式的立体排查,并多次与公安、水利、海事部门分析研判,采取联防联控措施。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挂图作战”,运用无人机对锡溧漕河及两侧沿岸500米范围进行全程拍摄,获取相关排污口、支流支浜及河道水质成像数据,精准编制河道水系、污染物状况分布图。无人机共起飞80多架次,航拍图片5200张,制作图像面积达15平方千米。同时,执法人员分成9组,对武宜运河沿线、锡溧漕河沿线、京杭大运河沿线500米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支流、支浜、池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展开拉网式全面排查,共排查支流支浜96条,沿线排污单位268家。常州市环境监测机构加密布点手工监测,共采集样品1260多个,对主要支流、支浜、断面进行连续反复采样,并将检测设备、仪器等搬至现场,设立临时实验室,做到即采即测。在锡溧漕河天井桥、蒋庄大桥、华渡桥和西杨墅桥新建4座总磷水质自动监测站,与已建的安桥、东尖、戴溪、分庄和钟溪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构成严密的水质监测网络。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查情况和多轮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发现了总磷异常波动的疑点和规律,初步判断为船只倾倒污染物所致。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的排查情况及初步判定结论,将该环境污染案件以线索形式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常州市公安局立即立案侦查,并运用多种技侦手段进行分析研判,发现某环保科技公司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3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在南通市、无锡惠山区、宜兴市对9名涉案人员实施了抓捕。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2017-2018年期间先后将1.5万余吨废酸交给朱某,并支付朱某500余万元,由朱某和房某驾驶未办理合法手续的货船,将废酸(属危险废物)运至常州市武进区河道,采取循环泵边稀释边排放的方式进行非法偷排,严重污染水体环境。目前,该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以及朱某、房某等人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张某等人跨区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
  2019年1月30日17时许,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接到公安“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通报,在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附近发现疑似偷倒大量油漆桶。接报后,临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启动“生态环境+公检法”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同时调查、同时取证、同时分析。鉴于案情较为复杂,同时涉及跨区域执法取证等问题,临安分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公检法”联席会议,决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前期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公安机关采取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等技术手段锁定涉案企业和人员,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传唤相关涉案人员。检察机关认真研究案情,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及时批捕、起诉,提高办案效率,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经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杭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明知张某无危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多次将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桶、废抹布、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委托张某处置。张某伙同党某等人将接收的危险废物装运至杭州市临安区进行倾倒,并从中获利。临安分局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杭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环评审批资料,认定涉案废油漆桶、废油漆渣为危险废物。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废油漆渣污染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被污染土壤中特征因子超标,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涉案危险废物和被污染土壤共计34余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有7名当事人被依法批捕。
  案例五: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某土炼油加工点污染环境案
  2018年9月5日,福建省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内坑中队接到举报线索,内坑镇加塘村有人在山上开设土炼油加工点。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排查,在树林隐蔽处发现一处建筑,围墙内有加热炉、储油罐等设施,执法人员当即联系晋江市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由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派员联合开展调查。
  经查,该处建筑系内坑镇加塘村陈某土炼油加工点,无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废机油残渣水通过管道外排至厂区旁废弃水井。经检测,该加工点外排废水COD、氨氮、总铬、锌浓度均超标,其中锌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13.16倍。为防控环境风险,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加工点储存的19.02吨废机油妥善转移处置。鉴于该加工点废水直排废弃水井,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同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将相关证据移送晋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清了陈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晋江市检察院依法向晋江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0月29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10.66万元。
  案例六: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某单位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案
  2018年12月18日下午,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执法人员对民勤县某单位污水处理厂开展检查时,通过调阅该厂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发现2018年12月7日-18日期间,总排口氨氮、总氮浓度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Ⅰ中一级B排放标准(2项指标均连续超标12天),遂决定立案查处。当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将相关违法情况录入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通过系统计算确定罚款金额为39.71万元。2019年1月3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复查发现,该厂总排口仍存在超标排放氨氮、总氮等水污染物的行为,决定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635.36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积极协助该厂认真查找超标原因,督促其整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了解到该单位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正在实施中,立即缴纳罚款确实存在资金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同意该单位延期缴纳罚款,并向其送达了《同意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2019年2月22日,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全部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