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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宣判4起采矿案

2020-01-14 09:49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南筏

  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大法庭内,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负责人日前代表合议庭,对4起非法采矿案件集中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至八万元,其中一名被告人适用缓刑,7名被告人被当场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来自安徽、宿迁、南通等地的11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家禁采区非法采砂,其中两人情节严重,9人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不同量刑情节,做出了上述判决,并没收作案工具“三无”采砂船3条,继续追缴部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这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11名被告人共计盗采江砂13.3万吨,违法所得79.93万元,经鉴定价值达209.25万元。庭审中,11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据了解,2019年7月1日集中管辖南通、扬州、泰州三市环境资源案件以来,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加大对盗采江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办理非法采矿案件24起,占所受理刑事案件的23.1%,判处罪犯48人,其中判处监禁刑32人,占比66.7%,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韩东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