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正文 >

如皋、江都携手共建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

2019-09-12 14:40来源: 新华网编辑:雪儿

       (王天翊)今年,江苏开启了新一轮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按照生态功能区在全省设立9个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相应区域范围内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了进一步增进这一改革成效,如皋法院将携手江都检察院共同构建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9月11日,双方举办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

       据了解,江苏省高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以来,在如皋法院设立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泰州三市21个县(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从今年7月1日起,如皋法院正式跨区域受理三市的环境资源“三审合一”案件。截至目前,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71件,其中刑事50件、民事7件、行政14件,审结51件(含旧存)。

       如皋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章智敏介绍,在办案过程中,如皋法院发现由于区域的不同,一些地方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司法的理念、做法也不尽相同,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事前预防,将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影响环境资源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该院着手在扬州、泰州地区选择一个县(区)探索构建生态资源环境协同保护机制。

       章智敏表示,构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的目的,在于交流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信息,研究探讨疑难问题的解决路径,衔接执法、司法程序,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以便更好地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苏中地区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的能力与水平,协同守护长江流域的碧水蓝天。

       据了解,《实施意见》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坚持”和“三个强化”。一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过程中,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应教育、鼓励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主体主动承担污染治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修复费用等环境资源修复责任。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力度,规范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三是坚持公益保护原则,突出检察机关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责任和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此外,还应体现“三个强化”,强化“以审判为中心”,强化法治宣传,强化协作共赢。

       发布会上,如皋市人民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等8家协同单位负责人会签了《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今后,八方将积极构建信息共享、制度共建、资源互补、主动配合的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合力打好环境资源守护战,共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