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正文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施行

2020-06-12 14:46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

  新版《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施行,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全域全年禁猎,为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悉,《条例》加大了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度。取消了原《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关于“每年3月~5月、9月~11月禁止狩猎”的有关内容,明确规定北京实行全域全年禁猎,对于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5倍~20倍罚款。
  《条例》明确了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主责,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要求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执法协同、信用联合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形成切实的长效保护机制。
  此外,《条例》在严控人工繁育方面做出详细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副中心、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要求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档案、溯源机制;按月公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流向信息等,明确野生动物出入信息。
  下一步,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北京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将及时制定或修改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北京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分工和协作制度等配套制度,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等工作提供配套支撑。作者:张雪晴 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