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城市污染源现代化监管水平,日前印发了《连云港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这个《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连云港市实际制定的。《办法》中不仅明确了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的责任,也对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监测监控中心、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分工和职责进行了清晰的表述。
《办法》中对监测因子、数据传输要求、采样要求、联网要求、验收要求、资金来源、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设备运行、数据保存、数据标记、数据修约、数据公开,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
《办法》中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测污染物排放的采样、监测设备,用于监控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工况的视频或用电(用能)等设备、传感器,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仪器、仪表等。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办法》中也明确了三种情形排污单位可以暂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同时,《办法》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联网、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及超标排放、逃避监管的情形,也有相应的界定和明确的处罚要求。作者:孙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