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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8-04-17 16:48来源: 中国环境新闻网编辑:中国环境新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英译名为:China Environmental Journal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CEJ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通讯社、新闻网站等媒体的环境新闻工作者,生态环境宣传单位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团结和引领全国生态环境新闻工作者,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开展与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生态环境新闻工作者及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新闻媒体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  

  (二)加强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舆论监督,策划和组织重大生态环境新闻行动,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

  (三)促进生态环境报道质量的提高,扩大环境新闻的社会影响力。

  (四)提高生态环境新闻工作者素质,开展环保知识和生态环境新闻业务的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收集和发布生态环境新闻信息,主办网络、杂志等生态环境新闻媒体,依照有关规定编辑生态环境新闻类出版物和宣传品。 

  (六)开展与社会各界的联络,组织企业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积极争取全社会对生态环境新闻宣传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支持。 

  (七)加强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环境新闻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与业务培训。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变更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本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理、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年4月28日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