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常献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日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结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能和执法实践,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推动经济向上、结构向优、发展态势持续向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监管能力、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政策导向、执法客体(对象)现实需要、公众期盼等都对环境执法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顺应时代变化,始终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放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改革,出台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坚持辩证思维和正确执法理念,保持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有足够的强度。生态环境部门既是生态环境的“忠诚卫士”,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强后盾”,因此需要弹好执法与服务的“二重奏”,绝不能一提服务,就认为环境执法工作无所适从,正常监管都缩手缩脚。生态环境执法是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捍卫国家人民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排污、监测数据造假等案件,要敢于亮剑、依法严惩,否则就可能助长违法行为,造成工作渎职和环境损害。包容审慎不是放松监管,同样也不能一讲严格执法,就不给企业主动纠错的机会,不讲究执法和处罚的方式方法。笔者认为,不忘职责职能、不失执法严肃,始终是提升执法监管效能的前提。
监管优先,服务为要,精准帮助企业“治未病”,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违法成本,充分体现执法温情。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我们面临的执法环境呈现出新的特征:企业、公众环境意识普遍提高,总体上涉及企业的故意恶性环境违法案件逐步减少,重大项目建设及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灾害时有发生,但违法手段更加隐蔽,营商环境对环境保障要素的要求更为急迫。因此,精准执法、文明执法、柔性执法是时代所需。精准的核心是依法依规实施监管,指导企业及时发现问题,“治未病”,不让轻微违法行为最终酿成大祸。柔性、温情的关键是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弄清事件的原委,在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上更为客观公正,为企业提供纠错改过的机会,促使其增强防范意识。
提高执法精度和温度要从多方面努力。一方面,要始终明确监管执法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全社会人人守法的良好愿望,另一方面,要处理好监管与执法的关系。对于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而言,笔者认为,要把监管放在优先位置,通过监管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避免构成严重违法案件。同时,处理好检查频次和效果的关系。“无事不扰”是对企业发展的支持,既要保障一定的执法检查频次,更要谋求具体的工作效果。不要满足于每年到企业检查多少次,而要关注发现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真正从 “事后查处”变为“事先服务”,引导企业从“要我环保”向“我要环保”转变。
提高执法效能,必须注重环境执法队伍的长远建设,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的政治、业务、法律素质,还要健全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有效解决影响执法效能的矛盾问题,让生态环境执法既有硬度,也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