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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判处当事人赔偿生态损害费用

2019-08-30 14:55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王文硕 通讯员杨燕临沂报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近日依法对潘某海、李某卫、陈某军、贾某海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兰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在该案中,潘某海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租用院落一处,筹建镀锌厂,并进行非法镀锌加工,在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梨园水沟,严重污染环境。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1日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月22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4名被告均当庭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经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潘某海等人的行为造成土壤污染,须土壤修复费用20.681万元。

  经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潘某海等4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贮存危险废物,造成了环境污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也对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范围。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结合《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对潘某海等4人对被污染的土地修复原状,因潘某海等人不具备修复土地原状的客观条件,应判处其缴纳污染物处置费用及土壤修复治理费用,由专业组织代为修复。

  据此,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贾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同时判决:被告潘某海、李某卫、陈某军、贾某海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94880元、土壤修复治理费用206810元;负担土壤检测费6 万元;禁止陈某军、贾某海在缓刑考验期内从镀锌生产,贮存、排放危险废物及其他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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