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罚!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30日,平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平舆县众诚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你公司喷浆工艺生产时,喷浆机的窗户没有关闭。
查处情况:
平舆县众诚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平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企业违法问题后,责令该公司生产时将喷浆机完全密闭,保障生产时喷浆机在密闭空间中运行。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案件启示: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但部分企业对治污设施污染认识不到位,本案的处理对相关企业形成震慑,倒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将各项治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让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
文/图:麻俊起 来 源: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