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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鹏:保护动物与防控危害并不矛盾

2021-10-19 10:12来源: 新京报编辑:遥城
  随着生态环境的好转,野生动物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类生活区,和人类产生了交集,也产生了矛盾。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的现象越来越多,引发了普遍关注。今年以来,我国在多地开始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的试点。为此,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农业领域法律专家、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任大鹏,任大鹏认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仍是不变的主题,也是发展的必然需求。但同时,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应引起重视,要及时探索和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防控、补偿机制。”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趋于完善
  新京报:我国目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非常严格,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任大鹏: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涵盖不同法律部门和立法层级的体系,其中包含了专门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和相关立法。从专门立法的角度看,最早是1988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至今已经历多次修订,从单一的对于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过渡到全面彰显生态文明理念。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我国《刑法》第341条、346条对于野生动物提供了刑法保护。从行政立法的角度看,国务院于1992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后来两次修订。国务院相关部门还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部门规章。从地方立法的角度看,吉林、浙江、贵州等多个地方颁布有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从相关立法的角度看,《民法典》《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畜牧法》《渔业法》《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与野生动物相关的重要制度。另外,我国还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形成并趋于完善。
  新京报: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观念近些年是否有所变化?
  任大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人类发展的基础之一,这一点共识是不会变的。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也特别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原则。刚刚在昆明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上通过的《昆明宣言》,也同样明确了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框架性承诺。
  “人猪矛盾”应引起重视
  新京报:野生动物增多,尤其是野猪,伤人、损害农作物的情况越来越多,局部地方确实存在野猪泛滥的现象,因此,有人认为应该立即调整对野猪的保护等级,这种观点是否合理?
  任大鹏:在保护层级上,野猪目前是三有保护动物,关于“三有”动物,2016年之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6年之后的立法中,对“三有”动物的规定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从立法意图讲,这样的规定更加强调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科学和社会意义。野猪作为“三有”动物之一,进行适度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新京报:以野猪为例,怎样处理人和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
  任大鹏:野猪破坏庄稼和植被、伤害畜禽、传播疫病、伤人、引发交通事故等事件近年来频发,确实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当前,各地已经有了很多探索和实践,包括建立损害补偿制度对野猪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进行补偿、科学合理猎捕、设置障碍物和警示装置、改变种植结构等多种方法。但从操作层面看,需要更加细化的措施。例如,构建野猪损害的评价标准,完善补偿机制,合理确定野猪种群密度,明确通过猎捕方式控制种群规模的猎捕主体、猎捕限额、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等。
  保护和防控不是对立的
  新京报:地方野猪危害防控试点的执行者,就是原本从事野保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他们也面临许多矛盾,如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农作物之间的矛盾,怎么看待这种矛盾?
  任大鹏:我认为,这是一个野猪防控过程中的部门分工问题。种群规模动态测量、制定猎捕数量界定和技术方法规范,划分猎捕区域和猎捕期限,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更加专业,而设置围栏、警示装置,也离不开林业草原部门与野保机构的指导。而对于农作物的损失测算以及补偿方案的确定,农业农村部门、发改和财政部门应当承担更多职责。对于野猪活动可能造成的交通隐患,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更有效措施。对于猎捕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枪支弹药,则需要符合公安部门的管理规定。野种防控过程中,则需要广泛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新京报:有观点认为,法律保护的核心是人,保护野生动物,本质上也是在保护人的生存环境,所以当野生动物侵害到人类利益时,理应站在人的立场上。
  任大鹏:从个人角度看,我不同意这种观点,保护野生动物,既是保护人的生存环境,也是保护野生动物自身的生存空间和生存条件,需要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高度去认识。如果完全站在人类立场上看问题,会导致包括野猪在内的其他动物种群越来越濒危甚至灭绝,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也就无从谈起。
  野猪猎捕应合法合规
  新京报:在野生动物侵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时,国外有没有成熟的经验?是否可以借鉴?
  任大鹏:野生动物侵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一个普遍现象,以野猪为例,野猪的区域分布广、繁殖快、生存能力强,对人类的行为都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因此各国也都有相关法律和政策调控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例如,美国各州针对野猪泛滥程度,从猎捕季节和猎捕配额角度有不同规定与专门支持。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新京报:采访中我们发现,似乎枪支问题成了防控捕猎试点的关键难题,您认为怎么处理这样的矛盾?
  任大鹏:枪支的配置和使用涉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管理必须严格,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猎捕所需的枪支难以获得,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我认为,防控野猪,应当采取不损害野猪生存环境和栖息地的措施。猎捕野猪确实需要使用枪支的,须符合枪支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记者 周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