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通州西亭镇某企业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在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被环保部门立案处罚。在给予企业50万元罚款及限期完成竣工验收的同时,对该企业具体负责环保工作的责任人给予10万元罚款。
自2017年10月1日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区环保局依据规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不但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区已对相关违法企业及具体责任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9组18份,对责任人个人处罚金额总计74.4万元。通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从事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该企业被责令限期改正,处罚105万元,企业直接责任人被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