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生态环保 > 蓝天 > 正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

2018-09-27 14:42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姜雪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江苏又迈出坚实一步。日前,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江苏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对照中办、国办早前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其他省市已出台的实施方案,不难发现,作为国家此项改革制度试点省份之一的江苏,其实施方案充分吸收了试点期间的经验成果,有着鲜明的江苏特色。
  特色一:
  组织领导规格更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实施方案》明确,“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规定,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有六大职责。
  《江苏实施方案》先后经由省政府专题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的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主抓,并且确定为省领导联系的重点改革任务,确保了这项改革的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特色二:
  部门职责明确具体
  “明确相关部门职能”是《江苏实施方案》中文字篇幅最长的一节,也是方案的亮点之一。
  此节除明确授权省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水利、海洋渔业和林业等7个直接负有生态环境要素监管职能的部门,代表省政府具体办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职责外,还明确了省法院、检察院和科技、司法、财政、卫生计生、省政府法制办等7个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职责。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一项新的制度,目前还在探索、试行阶段,实践中,鉴定评估环节还有大量的技术性难题待解,需要相应的科技支撑;而无论是磋商成功,申请司法确认,还是磋商不成,提起诉讼,都有大量涉及法律运用的具体问题,有时在有些方面还没有现成的法律可用,需要依据法理作出法律判断。法制办作为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可以为案例实践中法律运用有效“护航”,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避免相关部门工作中出现违法现象。
  特色三:
  充分诠释“应赔尽赔”
  “应赔尽赔”,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要求。相较于这个方案,《江苏实施方案》两处强调“应赔尽赔”诠释了两层含义。
  其一,在“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中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强调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监测检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即同一起损害事件中,赔偿项目不得遗漏。
  其二,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中明确要求,“健全案源报告制度,加强案例筛选,确保应赔尽赔。各设区市、省各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即对于符合方案“适用范围”的每一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都不得遗漏。
  总之,应该启动索赔程序的案件,一起都不能漏;同一起案件中,应该赔偿的金额一分钱也不能少。
  特色四:
  五个方面保证落实
  为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实施,《江苏实施方案》特别从五个方面加以强调,构成一个完整的闭环。
  一是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方案要求各设区市和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季度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考核评估,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
  二是确保工作有人去干。方案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采集信息资料,按要求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
  三是确保工作经费有保障。方案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四是确保部门协力支持。方案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五是确保有人督办。方案明确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察内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责编:雪儿)
  • 新闻推荐
  • 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