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记者之家 > 传播年会 > 正文 >

针对黄河流域特点,人民法院如何分类施策?

2020-06-11 13:47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特点明显。人民法院结合流域特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确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司法理念。既要立足全流域,统筹谋划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又要区分主体功能定位,支持推动沿黄河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
  二是立足流域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充分考虑黄河上中下游的差异,在上游注重服务保障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实施,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在中游注重服务保障水土流失治理,实现“绿进沙退”;在下游注重服务保障湿地生态系统修复,丰富生物多样性。
  同时,要加大对于大气、水、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要依法保障农产品生产区的粮食安全;支持创新驱动,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有效服务沿黄地区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法保护产权,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地区的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
  再有,聚焦水害隐患,助推水沙关系调节,持续改善民生,确保黄河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构建流域司法体制,切实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质效。“分类施策”不等于“九龙分治”。《意见》提出了构建流域司法机制的设想,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总结司法改革经验,通过健全机构等八种举措,全方位提升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质效。应该说黄河流域的司法保护机制正在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 新闻推荐
  • 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