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记者之家 > 传播年会 > 正文 >

县级执法主体资格欠缺难题应尽快破解

2021-04-02 14:02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目前,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已调整成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不再是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就机构性质而言也不再是行政机关。
  然而,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将因执法主体资格欠缺问题导致处罚无效。
  同期对比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成为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执法的显著特征。可是,这有悖于压实县级执法职责、解决执法效率问题的综合执法改革要求。
  依据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县级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名义实施处罚。但一律以市级名义处罚,势必会带来权责不相对等、报批程序冗杂、执法效率低下、办案期限拖延等问题。
  加之新法第六十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规定,若无正当理由超期办案的话,即使未因执法主体资格欠缺问题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生态环境部门也将面临因程序违法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法律风险。
  综上,为确保环境执法属地管、重心下移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当前迫切需要国家、省、市层面统筹协调,理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生态环境机构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关系,及时修订生态环境领域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授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适应,直接破解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主体资格欠缺难题,以适应基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新形势新要求。作者:刘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