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公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意见》聚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水、节能环保等四方面:一是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二是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三是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四是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峰谷电价形成机制以及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和相关环保业发展。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等各类绿色价格政策。
意见指出,要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同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现实中,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以两种方式征收。其一,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按照居民消耗的水、电或燃气数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二,通过居民自治组织或物管直接向业主收取垃圾处理费。应该说,这两种收费模式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那就是收费的过程无法体现明确的公共导向和道德立场,这种买卖关系也无法有效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全面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最根本的初衷还是在于兑现“产生者付费”的原则,这可以说是一种基础性的公平。过去相当长时间,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主要由财政拨付;近些年来,尽管一些城市开始尝试征收“处理费”,但往往也是采取征收固定额度的定额制。而毋庸讳言,这些做法明显都有失公允。与之相较,发改委最新意见指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将逐步转为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这意味着,多产生垃圾者将更多付费,反之则更少。
垃圾处理收费只是手段,促进垃圾的分类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才是目的。经济杠杆从来都是最好的调节器,基于计量征收所形成的差别化定价规则,其倒逼效应势必会向前传导,从而推动相当一部分人选择更加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而从另一角度看,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所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蛋糕,也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入局竞争,从而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整个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技术的持续提升。
公平化和市场化,理应成为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逻辑主线。收费绝不能体现为公众的普遍“增负”,而更多应表现为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生活方式征费额度的“有增有减”。而同样必须厘清的是,只有充分引入社会资本,强化市场化运营,才能真正让收来的垃圾处理费用得其所并发挥最大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