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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提出:损害生态致无法修复将赔偿

2018-07-10 10:13来源: 北京晨报编辑:小冉
  日前,本市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自今年起,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方案》明确,将从今年起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和损害修复等工作。《方案》指出有四种情形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这些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方案》。
  《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含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方案》同时提出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主动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经两轮磋商或者6个月内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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