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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出台十六条措施

2021-11-18 14:38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省高院)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 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十六条措施》(以下简称《十六条措施》)。这是云南省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文件。

  《十六条措施》立足云南的生态、生物特点和面临的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所达成的共识和《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提出的倡议,把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置于云南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布局谋划,提出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提出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采集、交易、利用野生三七、石斛等野生药用植物、兰科植物的犯罪行为,加大对亚洲象、绿孔雀、鸽子花等云南特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司法保护力度。同时,加强栖息于九大高原湖泊的青头潜鸭、宁蒗裂腹鱼等濒危物种的多部门协同保护;加强中华鲟、白鳍豚、扬子鳄等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的全流域协同保护。

  针对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提出依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护航候鸟安全迁徙;依法及时化解涉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等九大高原湖泊生态环境矛盾纠纷,全力服务保障九大高原湖泊的生态系统多样性;加大对普达措国家公园、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云豹、滇金丝猴、云南华盖木、巧家五针松等濒危物种提供庇护。

  针对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和基因案件,保护生物基因资源库。

  此外,《十六条措施》还对预防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提出继续推动珠江源生态教育示范基地”“寻甸黑颈鹤保护工作站”“香格里拉补植复绿示范基地等修复基地建设,为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的良性发展与整体恢复注入司法力量。

  《十六条措施》形式上呼应、内容上配合了全国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为全省法院履行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职责提供了指引。《十六条措施》的印发和实施,将为促进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