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科技 > 正文 >

商丘市发布2023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3-06-06 15:50来源: 商丘环境执法编辑:雪儿
  为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商丘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势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数据造假、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近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生态环境领域5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虞城分局、民权分局、夏邑分局提出表扬,请全市学习借鉴。
  案例一:睢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案
  案件简介
  2023年5月1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辅助执法人员对睢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开展执法检查,调阅该企业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时发现,二氧化硫和一氧化氮浓度在10mg/m3左右波动,氧气含量在19.8%左右波动。执法人员随即对在线监控设备开展全方面排查,经查发现,设备冷凝器连接管有一处接口未拧紧,存在松动情况。第三方辅助执法人员对冷凝器连接管线进行修复,恢复正常后,二氧化硫浓度在70mg/m3左右,一氧化氮浓度在30mg/m3左右,氧气含量在18%左右,二氧化硫折算值超标1.4倍。
  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在线设备粉尘仪器光源向下倾斜,大部分光照照在仪器内部,没有按照标准规范水平平行全部照到烟囱里;流速参数稳定在18m/s左右轻微波动,流速管里充满了水,将流速管两端拆开后,流速降到了17m/s左右,理论上流速应降到0附近。经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得知,企业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存在此类问题已经有一段时间,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篡改监测数据、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
  查处情况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一是运用好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技术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自动监控数据日常巡检是落实非现场执法监管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聘请第三方辅助执法人员定期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开展巡检,强化大数据分析研判,通过数据逻辑分析、同类企业数据比对、异常数据核查等方式,实现智能监管、问题溯源、高效查处,对排污企业实施“无死角”监督管控,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的精准打击。
  二是充分发挥环保公安联合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本案查处过程中,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周密部署,第一时间启动环保、公安联合办案机制。从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到抽调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召开案情分析会制定行动方案,再到现场分组同步开展有针对性重点的核查,案件查处过程中步步为营,第一时间准确固定相关证据,不给环境违法企业毁灭证据的机会,大大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
  案例二:夏邑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案
  案件简介
  2023年5月1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省级污染信息管控平台和市级在线监控平台对全市砖瓦窑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夏邑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2023年5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该企业生产设施人工标记工况信息显示为“停运”状态,而省级污染信息管控平台则显示该企业在此期间平均每天用电量在5000度左右,与正常生产时段日用电量持平。经数据对比和逻辑分析推断,该企业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1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该企业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1.在线监控平台将生产工况虚假标记为“停运”。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切断电源、临时停产,隧道窑正在燃烧运行,正在出售成品砖。隧道窑配套的烟气脱硫除尘塔引风机出风口,没有对接脱硫塔的进风口(5月10日左右,擅自对引风机改造,逆向安装);脱硫除尘塔未运行,配套建设脱硫液循环池无提升水泵,废气直排。该企业将生产工况虚假标记“停运”,存在人为操纵干预生产工况使生产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
  2.篡改监测数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线监测设施站房顶部采样管路中引出一条透明塑料管,另一端连接至站房西南角有“氮气”标识的钢制气瓶内。引出的塑料管路,从竖在墙角的铁质方管内穿过通至氮气瓶,氮气瓶用长条状泡沫将其进行堆积、覆盖。企业办公室西侧房间内存放一个用过的含有氮气标识的空钢制气瓶。执法人员现场通知夏邑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人员到场,在其见证下,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现场拔掉钢制气瓶端塑料管口,接至497mg/m3的SO2标气罐,打开阀门,启动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显示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骤升。经调查询问,该企业投资人为防止外排废气导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影响经营,今年4月份委托他人铺设秘密输气管线,将氮气充入样品气体中以稀释污染物浓度,达到自动监测数据“合格”的目的,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中,对非现场监管方式的定位是“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运用省级污染信息管控平台和市级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对比和逻辑分析实现对违法行为精准打击,丰富的在线办案经验练就“火眼金睛”,专人定期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开展巡检,为发现企业异常行为、进行跟踪监督提供有力线索。
  案例三:虞城县徐某某涉嫌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
  2023年4月17日,虞城县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去年6月虞城县黄冢乡徐楼村村民徐某某参与将某工厂产生的疑似危险废物废渣废料填埋于虞城县黄冢乡徐楼村集体土地下。当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对徐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并联合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黄冢乡政府、虞城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虞城县黄冢乡徐楼村村委会搜索排查填埋地点,找到了填埋废物。2023年4月1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埋在地下的废渣废料进行挖掘取样。经鉴定,徐某某参与填埋的废渣废料属于危险废物。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徐某某展开调查询问,经查,参与填埋危险废物的还有一人郭某某。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分别对郭某某调查询问,发现填埋点填埋的危险废物一共有三车,共计30多吨。  
  查处情况
  徐某某、郭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此案是典型的多层级、多部门联合办理的案件,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主动邀请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与,并联合虞城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虞城县黄冢乡政府、虞城县黄冢乡徐楼村村委会同步参与排查,案件迅速取得进展。商丘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机制更加完善,是保障案件顺利收网的关键。两部门提前对案件进行会商联判、周密部署、联合行动、提前介入,成立专案调查小组,第一时间分析案件办理、现场调查和证据固定要点,统一联合行动,有效确保了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
  案例四:夏邑县姚某某涉嫌擅自处置、堆放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
  2023年5月11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夏邑分局接夏邑县公安局称夏邑县火店镇丁庄村老窑厂内有人从事铝锭加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夏邑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作坊负责人为姚某某,主要原料为电容器,产品为铝锭。生产设备为熔炼炉1台、冷灰筒1台、滚筒2台、铲车1台。生产工艺为:废电容器-烧制-颗粒炉融化-浇筑-成品。院内存放小袋子电容器100袋,大电容器约有10包,东侧棚里有约1吨包铝灰、16吨包黑灰,生物质燃烧颗粒2大袋,电容器20吨包左右。南侧厂房存放铝渣约5吨。经认定,废电容器和铝灰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姚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创新发现机制,环保宣传显成效。案件成功破获源于夏邑分局创新发现机制,强化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能力,通过利用微信、微博、电台、报纸、宣传标语等媒介平台加大环境监管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群众及其他部门发现问题线索的积极性、主动性、敏锐性。
  深化办案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夏邑分局接到线索后,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充分发挥公安侦查技术和办案优势,为证据固定、人员抓捕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五:民权县任某某、祝某某、张某某等多人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
  2023年3月2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民权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民权县孙六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民权县孙六镇唐王庄村南侧1000米处的废弃砖瓦窑厂院内东侧有一个无名化工厂,地下建设两个密闭罐,罐口有结晶体,密闭罐东侧堆放大约20吨煤炭,并伴有刺激性气味。经询问该厂技术员张某得知,该厂使用原料为煤焦油溶剂,现场一地罐内存放煤焦油溶剂大约30吨。为进一步明确该厂使用原料的特性及其他不明成分,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单位对现场样品进行取样检测,经鉴定,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任某某、祝某某、张某某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涉案嫌疑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十分隐蔽。通过在执法过程中积极宣传普及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对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充分依靠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动机制,第一时间联合、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查办,不断深化案件查办的实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