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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严格执行分类收集

2019-01-11 13:28来源: 兰州日报编辑:明辛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甘肃兰州作为全国46个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也是最早出台并实行相关《办法》的城市之一。根据《办法》规定,今后兰州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将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也将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办法》中明确:今后,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街道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另外,对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办法》明确,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同时,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办法》规定,可回收物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与此同时,生活垃圾在收集时要严格执行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在运输时也要做到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输;易腐垃圾按照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采用密闭容器运输至规定场所;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备相关运输资质的单位送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办法》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兰州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标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规定确定。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住宿、娱乐、商场、餐饮、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