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10厘米左右的黄鱼鱼苗,顺着渔船水槽奔涌向海……近日,在浙江省台州市大陈海域增殖放流现场,由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50余万尾黄鱼苗在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及人大代表的共同监督下,被放流到海里。
“这样形式的放流,不是第一次开展了。”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每年禁渔期,椒江区检察院都会和海洋渔业部门,会同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利用当事人缴纳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这次放流源自去年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9年10月,嫌疑人许某某雇佣他人在东海“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单拖作业捕捞生产,共非法捕捞水产品5115.4斤。2020年7月17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开庭审理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许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
针对许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椒江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许某某承担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的生态修复费用。
“于是便有了这次放流。”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增殖放流就是为了要修复海洋渔业资源。
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椒江区检察院率先在生态环境领域建立“诉前建议+刑事司法+生态修复”三位一体的办案模式,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海洋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同时,与法院、海洋渔业部门加强沟通,督促当事人修复海洋渔业资源。
目前,椒江区检察院已办理侵害海洋生态公益诉讼案件20起,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促使当事人缴纳海洋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近百万元。作者:朱智翔 晏利扬 罗亚妮 项卫兵
公益诉讼护航生态修复
2020-10-10 13:58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
-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