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环保法治 > 正文 >

非法使用氢氧化钠等物质对废弃矿井进行渗透炼金

2020-10-13 15:07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诉被告张某某、曹某某、曲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是《烟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出台后烟台市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2016年10月,被告张某某伙同曹某某、曲某某在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苏家口村西山,非法使用“金蝉”、氢氧化钠等物质对废弃矿井进行渗透炼金,利用渗坑排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三名被告构成环境污染罪并定罪量刑,三名被告自愿缴纳了部分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为避免污染继续扩大,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委托第三方对受污染环境进行治理,支出了治理费用与审计费用60余万元。
  根据赔偿权利人烟台市人民政府的指定,市生态环境局与三名当事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但未能达成协议,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审计费用共计572424元。
  庭审中,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三被告是否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问题、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等进行举证质证,展开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规范有序。鉴于双方同意调解,合议庭决定先行休庭,调解庭后进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科长司晓慧向记者介绍,“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开进行法庭辩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对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的有效补充,是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理念的生动体现,彰显了生态环境红线不容逾越的司法价值取向,也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经典案例。作者:董若义 谢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