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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典型案例

2022-04-02 14:30来源: 宜昌生态环境编辑:雪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的监管,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宜昌市扎实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机械、排放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一起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希望能够引起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重视。

  案例:广州某工程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基本案情:202111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标段桥梁和路基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地上正在使用的6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其中一台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115KW的液压式挖掘机排气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3.02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Ⅰ类标准(37Pmax560)光吸收系数1.61m-1的限值。经调查核实该项目由广州某工程公司承接,现场6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系该公司租赁使用。广州某工程公司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及整改情况:202211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当天即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予以清退。202222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元。

  案例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对象明确指向了“使用者”而非“所有者”。本案中广州某工程公司作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租用排放不合格机械作业,在机械的使用管理中存在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企业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前,应选择使用性能较好、低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要加强管理,确保自有或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尤其对于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宜府发〔201824号)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确保尾排放符合限定区域内的特别排放限值,否则将面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