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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桐乡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2022-06-16 14:52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编辑:雪儿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单位和四名被告人朱某、陈某、姚某、王某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由桐乡市人民法院院长黄欢担任审判长,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国根出庭支持公诉,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局长姚伟平以及桐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共享法庭”庭务主任代表、村(社区)代表等旁听庭审。这是桐乡首例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环境污染罪案件。
  近年来,桐乡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完善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联席制度,成立了三部门驻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联动办公室,快速联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审理环境污染罪案件,更是彰显了桐乡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呼吁社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牢守生态红线,扎实推进桐乡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
  案件回顾
  2020年12月末,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为清理租用的厂房,欲将该公司内的不锈钢大桶出售,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朱某同意,被告人陈某、姚某、王某进行商议后将灌装桶内重约3吨左右的剩余红色减水剂,直接倾倒在厂区泥地及暗管内排放至外环境,给当地环境造成了损害。
  庭审现场
  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倾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朱某、陈某、姚某和王某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庭审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案件被查后,被告单位积极履行支付了87万余元的污染物清理和场地环境修复费用。
  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处以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四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案件反思
  本案中,被告单位本应在厂房搬离之前,依法依规处置废弃物,却因嫌正规处置废弃物比较麻烦而选择随意倾倒,这种贪图一时之便的行为得不偿失,构成了污染环境犯罪,教训可谓深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守护,企业和自然人应当牢固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守法生产经营,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生产生活中共同保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企业应依法采取严格的防治污染措施,绝不允许以损害生态环境的代价,来谋取不健康的发展,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中国环境APP 作者:中环通讯员钟玲娟 王红娟 庄建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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