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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一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2022-06-29 14:57来源: 湖南生态环境编辑:雪儿
湖南省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一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一、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根据2021年8月23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相关问题的通报》移交的线索,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该公司2019年建设项目自主验收中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不合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经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验收,验收报告采用2017年9月监测数据,超过有效时限,验收监测数据无效,未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生产工序中酸洗、碱烧工段外排废气监测数据缺少,验收报告也未对监测数据缺少的原因进行说明;缺失外排水流量数据,排放总量核算缺少依据。2019年10月8日该公司对项目自主验收情况在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上进行了公示,10月26日公示结束。
  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
  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急于完成项目自主验收,在评审专家提出需要补充2019年监测报告的情况下,仍采用2017年9月的监测数据编制2019年“三同时”验收报告,该公司在建设项目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其行为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规定的情形。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环发〔2018〕12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2年1月19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首次查处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案件。自2017年10月1日起,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企业自主验收,自主验收本意是督促企业主动扛起生态环境主体责任,但有的企业却利用这一政策实施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最终受到处罚。该案警醒广大企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对验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要自觉严格遵守环评审批和验收程序,在自主验收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必须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方可投入生产,轻视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程序,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永州侨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8日,接上级交办,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冷水滩大队执法人员对永州侨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塑料废品回收加工,收购塑料废品后通过分拣、破碎、用水清洗、打包外售。清洗废水经过简单沉淀后排入厂区内一个没有做防渗防漏的坑塘内,坑塘面积近2000平方米,坑塘内水质浑浊发黑有异味。经湖南省永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执法监测,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超标,化学需氧量浓度值是4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是198mg/L,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分别是60mg/L、20mg/L,分别超标6.71倍和9.9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按照要求清理了现场堆存的废旧塑料,拆除了生产设备,切断了生产供电。后经现场周边环境调查,周边地下水没有受到污染,水井水质经冷水滩区疾控中心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6-2006)的要求,公司周边土壤和坑塘底泥未受到污染。
  永州侨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购的塑料废品
  案件处理结果:1.及时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彻底。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冷水滩大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制止了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即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停止排污。将调查核实的初步情况报告了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并函告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请求联合调查处理,形成执法合力,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企业积极主动配合,立即停产整治,自行拆除了生产设备,切断了生产供电,清理了现场堆存的废旧塑料等,基本恢复租赁前的原状,消除了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2.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收集固定的证据,该公司清洗废水应是简单沉淀后循环利用,实际上通过厂区内没有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的坑塘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涉嫌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经案审会研究决定罚款25万元,将该公司法人代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监测人员对未做防渗漏处理的坑塘废水进行采样
  典型意义:1.突出调查重点,问题处置及时。本案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制止了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步开展执法监测,准确认定企业的主要污染事实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收集固定证据资料。同时,全程跟踪督办企业整改工作,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减轻了危害后果。
  2.政府高度重视,部门联动有力。区政府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了执法合力,督促企业积极主动整改,实现了“两断三清”,取得了明显成效。
  3.案件查处有力,警示效果明显。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到位,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对环境违法者起到极大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有效消除环境隐患。 
  三、江华县何天理无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6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接到举报:一辆牌照为湘MA885T的改装五菱宏光小车在沱江镇内收集废矿物油,当日16点40分,江华分局联合县交警大队在沱江镇为人小学旁截停该车辆。经查实:当事人何天理私自改装五菱宏观小车,在车厢内设置抽油和贮存废油装置,在未取得许可证情况下非法收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收集废矿物油1吨左右。
  执法人员现场截停非法收集废矿物油的车辆
  案件处理结果:经调查,何天理收集的废矿物油主要是车辆更换出来的冷却油以及润滑油,该类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代码为900-214-08的危险废物,何天理存在无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何天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2022年4月13日,江华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何天理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改装车内设置抽油和贮存废油装置
  典型意义:1.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江华分局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及时安排部署,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受理,依法查处,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2. 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在发现违法行为后,江华分局联合县交警大队及时控制涉案车辆,避免了违法人员逃逸情况的发生,确保了执法人员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保障案件办理平稳有序。来源:永州市生态环境局